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驻马店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是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为全面提高委员队伍素质,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委员工作机制,调动委员履职尽责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协实际,特制订此委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权利和主要职责
第一条 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市政协委员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七)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二条 市政协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遵守和执行政协章程、上级政协决议和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进行协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就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五)密切联系本界别群众,了解群众愿望和诉求,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六)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
(七)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真心实意为民办事,积极主动开展群众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
(八)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二章 学习与培训
第三条 市政协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协的要求,结合政协自身特点和委员工作实际,组织和引导政协委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学习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省、市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统战理论、人民政协理论和相关知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四条 市政协要抓好委员集中培训,不定期举办专题报告会、情况通报会,并通过订阅报刊杂志、寄发学习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知情明政。
第五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委员的联系,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活动,并把学习与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帮助委员提高能力素质。
第六条 政协委员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自觉搞好自学,争做学习型政协委员。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七条 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应积极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市政协各级组织的调研、视察、学习等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全体会议请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市政协办公室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由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确需请假的,应提前半天以书面形式向委员组召集人提出申请,由主管会务的副秘书长批准。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两日向市政协办公室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由市政协主席批准;会议期间确需请假的,应提前半天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秘书长批准。
第十条 其他会议和活动请假。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组织的除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外的会议,应提前两日向市政协办公室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由秘书长批准。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应提前向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请假。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各活动组组织的会议、活动,应提前向活动召集人请假。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市政协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和推选下届政协委员的依据,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
第十二条 市政协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委员履职台账,对委员任期内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参加调研、视察等活动,以及其他领域重要奖惩情况据实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建立委员履职情况通报制度。市政协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和委员所在单位综合通报一次委员履职情况。委员参加市政协全会(含委员组讨论)、常委会议、专委会会议和调研、视察、学习等活动情况,随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委员管理与考核由市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委员参加政协全体会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考勤登记和通报,由办公室备案;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活动由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和通报;
(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考勤登记,每半年将考勤登记情况报市政协办公室汇总;
(三)委员提交提案情况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汇总登记,报办公室备案;
(四)委员反映社情民意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登记;
(五)委员围绕党委政府工作、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情况、重要奖惩情况,由委员所在单位报市政协所在专门委员会,由所在专门委员会负责登记,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委员工作变动、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市政协所在专门委员会,以便市政协及时掌握,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奖惩与纪律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政协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提案、优秀社情民意评比活动。届内开展一次优秀政协委员评比活动;
(二)优秀政协委员评比的条件是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在“一岗双责”中做出显著成绩;
(三)政协委员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或在任期内2次以上获得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单项奖,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优先推荐为下一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四)对获得市政协表彰奖励,同时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委员,市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提拔使用的建议;
(五)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优秀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
第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视情况按约谈、警告、劝其辞退、撤销委员资格四种形式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到市政协约谈,予以诫勉:
(一)无故不参加和未经批准不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二)未经批准不参加市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
(三)年内未提交一件提案的;
(四)其他原因,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认为应予以约谈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一)约谈不到,或者经约谈诫勉仍未改正的;
(二)其他原因,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认为应予以警告处分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劝其辞退:
(一)委员届内未经批准不出席全体会议2次,或累计全程请假次数满3次,或两项合计满3次的;
(二)常务委员届内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3次,或累计全程请假次数满6次,或两项合计满6次的;
(三)委员届内连续3次不参加调研、视察、专题座谈会及有关议政活动的;
(四)委员届内累计3年未提交提案的;
(五)其他原因,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认为应劝其辞退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委员资格:
(一)被开除党籍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原因,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认为应撤销委员资格的。
第二十二条 政协委员受到警告处分的,换届时市政协党组将向市委有关部门建议不再继续提名。
第二十三条 政协委员受到政协表彰奖励和处分,市政协将向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并存入委员档案。
第六章 委员辞职、辞退及撤销委员资格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委员因调离本市或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其在原界别代表性的,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该委员应向政协主席会议提交书面辞职申请。逾期1个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提出辞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委员辞职、辞退和撤销委员资格须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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