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第三届驻马店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驻马店富民强市、加快崛起贡献力量。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驻马店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由全体政协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河南省委员会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市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
(七)决定市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决定对参加市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在召开会议五至七日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提请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市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达到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议案及人事任免等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的决议、决定、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市政协副秘书长,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各专门委员会的处级干部,县(区)政协主席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重大问题,会后由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整理,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议案提出及审议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个人或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秘书长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或报告。关于人事任免事项,秘书长或提名单位应提供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十五日前送达市政协办公室或调研室。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协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